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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依据有什么区别
发表时间:〖2025-07-24 12:33:01〗    浏览次数:〖185

根据我国《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因此,法律规定的以上八类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上述规定对《婚姻法》第46条中的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提出了要求:即证据固然重要,但要取之有道;

《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9)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其中(1)~(5)项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6)~(8)项为不具真实性的排除规则。

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时,应当制作证据和依据清单,列明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和依据。

行政机关需要提交包括证明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存在、时间、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合法等泰面的证据。

证据清单要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

并按照证明目的进行分组?

依据清单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单;

依据清单所列依据应当具体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项、目!

依据清单应当与证据清单同时提交人民法院!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只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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