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一、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区别证据种类与证据分类是不同的概念;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都属于证据划分方法,但两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  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划分的依据不同。  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现今很多人都喜欢通过网络获取咨询信息。 今天的法律小常识为大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一)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具体分类:(1)物证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 物证的特征是多样性,客观性,稳定性! 物证的主要作用是: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2.物证是审查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 3.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运用;  已经查实的物证去审查、鉴别其他证据。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具有书面形式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作用:书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书证是鉴别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 手写的书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具有人身同一认定的效力。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要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通过原始拼接、剪辑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作用:直接认定某些案件事实证其他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因此对音像证据应认真审查方可用作定案的根据。  (4)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验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区别是:1、制作的主体不同? 2、制作的期间不同! 3、性质有所不同?  特点:1、都是对有关物品、场所的调查活动的客观记载。  2、可以记录许多与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作用:综合证明固定证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恢复现场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性? 治安案件证据的其他分类: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本证与反证4、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治安案件办案程序》是一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的系统性研究专著,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篇与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济篇两大部分内容,分为二十一个专题进行探究,《治安案件办案程序》力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汲取公安法学研究成果的同时,分析有关办理治安案件最新研究成果,完善和发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突出了综合性与应用性,并在扬弃的基础上,探求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发展的趋势和轨道,对进一步深入研究治安案件查处的有关理论,特别是规范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为适应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质量,具有指导作用;  1、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种类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2、在法理上,民事诉讼的证据的分类有:(1)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来源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本证和反证; 1.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种类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2.在法理上,民事诉讼的证据的分类有:(1)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简而言之,行政诉讼活动中一审的审理期限,其实完全取决于案件的难易程度,经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再延长了审理时间以后,多长时间之内必须结案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证据类别分化的理由证据类别问题,为什么要分化为种类和分类这两层。 研究事物的类别,就意味着要明确其所含的每一单个对象,明确所有这些对象所能组成的子群体,以概括出这些子群体的特点? 这样,不但可以明确事物整体的特点,也可以明确其内部子群体的特点,对事物达到分层次的全面认识? 这种分层次认识的结果,便于人们在实践中根据其不同层次的特点,准确、有效地对事物加以利用!  对事物的类别进行划分有两种角度,一是以其外延为对象、按一定标准进行划分,是为种类的界定。 二是根据其内涵上的特点,根据对象是否具有某方面的内涵,将其一分为二地进行划分,是为分类; 那么,对“证据”这一事物进行分析,建构证据类别体系,有两个角度:其一,对证据外延进行划分,即为其种类的界定。 其二,对证据内涵进行分析研究,以证据是否具有某方面的内涵为准,对其进行分类; 可见,这两个角度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一个针对的是外延,一个针对的是内涵;  学界有一个误解,即有人认为,证据的种类即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而证据分类乃证据在学理上的种类。 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将种类和分类混为一谈,其着眼点是活动的主体,即立法者或学者,其考察的并非两者的本质区别,而是它们局部的外在特征而已,缺乏科学性。 很显然,立法者也会吸收学理研究的结果,将理论上的分类写入正式的法律条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就出现了“主要证据”这一分类用语,可见证据的分类并非一概是纯粹的理论行为! 而学界当然也可以对证据种类进行研究; 所以,要对不同的活动、认识方式进行区分,就要抓住其本质区别,而不可被皮毛的表象所迷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