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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登记保存证据①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②证据保存的义务可是行政处罚机关也可是当事人③采取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④被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登记保存驾驶证,对运政案件事实一般没有证明作用,应立即退还原主,但路政及养路费征稽案件却有较大的关联性?  再如业户有《道路运输证》但偷漏了道路运输规费,则就不能对货物进行登记保存,因为这些货物与案件缺乏关联性。 ⑤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继续保存则属行政扣押,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会构成行政侵权!  ⑥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记保存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⑦关于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主要是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保存证件和车辆的时效问题。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1、如果已经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那对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已过7日的,就应该依据行政处罚法依法对其进行解除登记保存。 2、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后,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实施处罚了,通过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间对有关证据进行的核实、复制、鉴定、拍摄、录像等技术处理措施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存,如果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完全可以对违规经营者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证据登记保存应注意的问题如下:①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②证据保存的义务可是行政处罚机关也可是当事人③采取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按规定把车辆或有关证件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其保存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但现在超过7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据反映,有些车辆连续被扣几个月,甚至超一年?  对此应当引起重视,这种法律关系不定的状态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管理,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对执法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 凡登记时间达到7天,违法当事人仍然既不领证、车,又不接受处理的,第7天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来接受处理和领回证、车!  通知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条件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异地的也可以用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  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既不领车,又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按处罚程序操作,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后,仍不履行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终结悬而不决的法律关系。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凋取证据;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证据登记保存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案件中的登记保存证据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证据登记保存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嫌疑人被羁押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什么手续。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费由谁承担律师费一般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承担,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由败诉方承担,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对于承担律师费的具体数量,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 祝维权成功? 以下几种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 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比如:在开发票时,就要写“白雪卫生纸”、“九通电线”而不能直接写“卫生纸”、“电线”等。 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 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 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 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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