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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类的关系
发表时间:〖2025-07-24 04:00:01〗    浏览次数:〖185

一、刑事诉讼证据类别分化的理由证据类别问题,为什么要分化为种类和分类这两层。

研究事物的类别,就意味着要明确其所含的每一单个对象,明确所有这些对象所能组成的子群体,以概括出这些子群体的特点?

这样,不但可以明确事物整体的特点,也可以明确其内部子群体的特点,对事物达到分层次的全面认识?

这种分层次认识的结果,便于人们在实践中根据其不同层次的特点,准确、有效地对事物加以利用!

对事物的类别进行划分有两种角度,一是以其外延为对象、按一定标准进行划分,是为种类的界定;

二是根据其内涵上的特点,根据对象是否具有某方面的内涵,将其一分为二地进行划分,是为分类!

那么,对“证据”这一事物进行分析,建构证据类别体系,有两个角度:其一,对证据外延进行划分,即为其种类的界定;

其二,对证据内涵进行分析研究,以证据是否具有某方面的内涵为准,对其进行分类。

可见,这两个角度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一个针对的是外延,一个针对的是内涵!

学界有一个误解,即有人认为,证据的种类即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而证据分类乃证据在学理上的种类。

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将种类和分类混为一谈,其着眼点是活动的主体,即立法者或学者,其考察的并非两者的本质区别,而是它们局部的外在特征而已,缺乏科学性。

很显然,立法者也会吸收学理研究的结果,将理论上的分类写入正式的法律条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就出现了“主要证据”这一分类用语,可见证据的分类并非一概是纯粹的理论行为。

而学界当然也可以对证据种类进行研究?

所以,要对不同的活动、认识方式进行区分,就要抓住其本质区别,而不可被皮毛的表象所迷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诉讼中来的一种新证据。

(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

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一般应由证人到庭用口头陈述,但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书面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鉴别后所作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分类如下:①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

书证应提交原件?

②物证。

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③视听资料。

又称“音像证据”,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⑤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⑥鉴定结论。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⑦勘验笔录。

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证据的分类有: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4、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证据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类如下:(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鉴别后所作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2.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证据的提供证据应由诉讼参与人提供,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证据审查、判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5.证据的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6.证据的勘验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7.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8.对合同的审查合同诉讼中,合同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合同的审查对合同诉讼具有很重要意义?

合同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2)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查。

(3)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

(4)对合同的形式及审批手续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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