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区别-厦门典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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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
入场券!
与;

说服力。

:论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本质分野在法庭的舞台上,证据如同演员,有的能够登台表演,有的则被拒之门外。
登台者中,有的表演精彩绝伦,有的则平淡无奇!
这种差异恰如证据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前者决定了证据是否有资格进入法庭的!
大门?
,后者则衡量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说服裁判者?
二者看似相近,实则存在本质区别,构成了证据评价的两个独立维度?
证据能力是证据的?
法律护照!
,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资格问题。
它是一道法律设置的门槛,只有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取证规范的证据材料才能跨越这道门槛,成为法庭考量的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这正是对证据能力的规制。
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的平反,关键就在于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被认定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因而丧失了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的判断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它不关心证据内容本身是否真实,而关注证据来源和形式是否合法。

正如法学家边沁所言:。

证据应是自由的,但获取证据的手段必须受到约束。

这种约束正是通过证据能力规则实现的。
证明力则关乎证据的;
说服分量?

,是证据进入法庭后的竞技表现。

它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和可信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DNA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能力,但辩方成功质疑了取证过程中的污染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这些证据在陪审团心中的证明力!
证明力的评价具有强烈的自由心证色彩,取决于裁判者对证据相关性、可靠性的综合评估?
同一份证据,在不同裁判者眼中可能具有截然不同的证明力,这正是司法判断中主观性的体现。

二者的区分具有深刻的法理意义。
证据能力规则构成了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国家以不当手段侵犯公民权利?

而证明力评价则保障了裁判者的事实认定自由,确保个案正义的实现。

将二者混为一谈会导致两种危险:或是因过分关注证明力而纵容非法取证,或是因僵化适用证据能力规则而阻碍事实真相的发现。
英美法系通过繁杂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严格把关证据能力,大陆法系则赋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这种差异正体现了不同司法传统对二者关系的不同平衡;

在证据法学的发展历程中,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区分经历了从混沌到清晰的过程。
中世纪欧洲的法定证据制度机械规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既剥夺了法官的判断自由,又忽视了证据获取的合法性;

现代证据法则通过厘清这一区分,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双重价值。
实践中,法官需要首先筛选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再在这些证据基础上评估各自的证明力,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内心确信!

这种递进式的证据评价模式,恰如先检查演员的演出资格,再欣赏评判其表演水平。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二元结构,构成了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石!

前者是法治精神的守护者,后者是事实真相的探索灯。
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本质区别与功能边界,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既捍卫程序正义,又不偏离实体真实!
在这个意义上,证据法学的精妙之处,正在于对这种区分保持清醒的认识与灵活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