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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力规则确定证言定案
发表时间:〖2025-07-30 23:09:01〗    浏览次数:〖185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

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一、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

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1、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

2、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

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

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

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明力是什么?

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

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

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4、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如下: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如证人讲那天晚上从被害人家逃出的凶手好像是张三,实际上凶手是像张三的另一个人!

还有的证人出于种种原因,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证明?

这些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可能会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纵了坏人?

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当符合以下规则:(1)用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查证属实。

(2)用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意义。

(3)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

(4)间接证据必须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中断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5)根据间接证据体系所得出的案件事实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结论的可能性。

一、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

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

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

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

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

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单一的证人证言肯定是不够的,一般需要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者有其他证据或事情可以佐证,法院才会采信,将之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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