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交错关系原始证据不等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等同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里面既有可能有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 传来证据里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 比如亲眼目睹抢劫过程的证人甲证明曾目睹犯罪嫌疑人乙持刀抢劫丙,证人甲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即是原始证据,又是直接证据;  证人甲在法庭上作证说曾看见乙在案发当日满身是血迹的从被害人家里走出来,这里甲的证言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  而如果丙在法庭上作证说甲曾经告诉他说曾看见乙在案发当日满身是血迹的从被害人家里走出来,如果是为了证明乙是否是作案人,则既是传来证据,又是间接证据。 这种情况证明力是比较低的,但并非绝对不可采信!  因此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不同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还是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证据既属于直接证据,也属于原始证据。  例如,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财产关系的书面合同原本,既是直接证据,也是原始证据。  因为直接证据都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客观世界的第一手材料,所以,同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等证据相比,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某一方面事实,因此,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首先取得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 对于行政执法案件来讲,应首先重视取得原始证据中的直接证据,以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 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一般来讲,行政执法案件比较简单,主要证据的隐蔽性不强,应当也可以直奔主题!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 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ψ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 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 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 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  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认定效力在一般的借款纠纷当中,法官在认定是否有借款事实时,一般会把借条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然而在一些大额纠纷、借条收条本身有瑕疵的纠纷或有其他疑点的纠纷中,单凭借条本身来定性,有时很难能使法官建立起内心确信!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发生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往往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只给出借人打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  但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进行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借款案件中,借条效力瑕疵的几种情况?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 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会有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 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 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三是伪造借条; 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 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公证证明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 公证机关行使职权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公证证明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效预防或者解决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不是所有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公证证明的效力,将其退回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