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  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5、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鉴定结果?  6、对方认可或者不足以反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如贷款人出示借据、借条等证据,借款人认可的,或者借款人出示贷款人给其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明债务已经清偿,而贷款人认可的,这些证据当然具有证明力! 7、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8、自己认可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 计算机证据也被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计算机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工具,是一种介于传统物证与传统书证之间的独立的证据。  与传统物证相比,两者都以一定的物品为存在形态,但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数量、质量、标志等证明事实,而所谓计算机证据中的物品只是存储数据的一种介质,其本身无法证明事实。  与传统书证相比,两者都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记录案件事实的再现,而计算机证据则以直观的数据、储存资料来证明。  在诉讼中,双方都会提出许多证据。 有些证据的内容相反,那么,怎样来确定其证据力的大小呢。 应该采用哪种证据来定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被采纳的理由;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这些证据的证据,法庭就应当确认这些证据的证明力?  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这些证据的证据,法庭就应当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判断一个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关键是看该证据是否是从案件第一手获得? 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判断一个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关键是看该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 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 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 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 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 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坚持以证据事实的来源为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不能以证据的真实程度作为划分标准!  应当是先有标准,然后再判断证据的真实程度。  摄影、录像、录音等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 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 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 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 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  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该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 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 原始证据如果是真实合法的,是具有证明力的? 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 因为不管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它们的来源都必须合法! 来源不明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所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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